发布单位:苏州巴蜀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8-17
3.5.5.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3.5.6.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污油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60。注: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时,在罐区周围的环形消防水管道上设置固定消防水炮,水炮的设置数量和位置应能有效保护整个液化烃罐区,其移动式消防水量按2个炮的出流量计(2x40)。
3.3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3.4可燃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的确定:3.4.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至大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制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4.2配制泡沫用水量的确定,详见泡沫混合液用量、泡沫液储量的计算规定。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点:(1)系统分类: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较少);临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很少);稳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化工等大型企业较多);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常规作法。供水压力不低于0.1MPa;“石化规”要求不低于0.15MPa)。(2)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高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在压力许可范围内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3)城镇及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依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